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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妻子离婚,想要争取继子的抚养权,会不会成功?

发布日期:2017-11-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若孩子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能不能归于继父呢?或者说,继父能不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案例
小王的妻子嫁给小王时,带着一个还不满2周岁的男孩,随小王共同生活,小王很愿意接受这个孩子,婚后跟这个孩子感情不错。婚后不久,小王又与妻子生下了一个儿子。现在,小王与妻子感情不和,要离婚。双方对于离婚这件事没什么异议,但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小王的妻子想要大儿子(8岁)的抚养权,但小王不同意,称大儿子跟他感情很好,舍不得他离开,并且大儿子也愿意随他生活。协商无果后小王妻子将小王诉至法院。
2问题1
小王问:法院会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我吗,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法院判决将大儿子判给小王的几率不大。
第一,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会优先考虑孩子随无子女的一方生活。小王除了大儿子以外,还有亲生的小儿子。所以法院会优先考虑孩子随无其他子女的小王妻子生活、
第二,虽然父母双方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有时候也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是这个说法针对的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小王的大儿子未满10周岁,因此正常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将孩子的意见考虑进去。
第三,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小王的妻子不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如传染病、不良嗜好等,对孩子也并没有虐待等不良行为。
小王要争取到到继子的抚养权,除非提供以下证据材料才有可能成功:
1、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小王或小王母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自己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从来没有尽过抚养义务;
5、自己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6、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对孩子成长不利;
7、对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问题2
小王问:如果孩子的抚养权不归我,可否要求对方补偿我几年来供养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答:《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未成年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他们之间因婚姻已经形成了一种法律认可拟制的血亲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义务。若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无权要求赔偿之前供养继子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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