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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子女暑假到企业帮父母做工,与企业是否为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7-11-10    作者:110网律师
  在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由于工作技术难度不大,新员工经简单工序指导很快便可以熟练操作,因此一到学生寒暑假时,一些员工便招呼子女到企业给自己帮忙。那么,员工的在校子女寒暑假到企业帮其做工,能否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呢?
  案例导入:吴某(女)系A公司职工,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吴某的子女罗甲和罗乙系初中在读学生,经常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等空闲时间到A公司和吴某一起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因A公司实行产品包装按件计酬,罗甲和罗乙由吴某分配任务,所完成的工作量均记录在吴某的工账单上。2004年8月11日,吴某、罗甲和罗乙等人正在A公司工棚内从事包装工作,因受台风袭击,该工棚突然倒塌,造成罗甲、罗乙受伤。吴某向台州市黄岩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台州市黄岩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为罗甲、罗乙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吴某不服,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观点一:A公司对于罗甲、罗乙进厂帮助其母吴某工作的行为,没有加以制止,实际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且罗甲、罗乙的工作,在客观上提高了吴某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A公司的利益,因此罗甲、罗乙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观点二:A公司并没有对罗甲、罗乙进行直接管理,也没有直接向罗甲、罗乙发放劳动报酬,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指示工作,劳动产品归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有,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报酬,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一方,依法享有接受劳动者参加工作、分配任务和要求劳动者遵照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进行劳动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和实现劳动保护的义务。而劳动者一方,依法享有按劳取酬、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同时负有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本案中,罗甲、罗乙的帮助行为,在客观上提高了吴某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A公司的利益,但是A公司并不直接给罗甲、罗乙分配工作任务,也不直接给其发放报酬。罗甲、罗乙是在其母吴某的指示下进行劳动的,其劳动成果的价值,是通过将其完成的工作量计入其母吴某的工账单,算作吴某完成的工作量,并最终由A公司给吴某发放报酬而实现的。罗甲、罗乙并不受A公司工作时间的约束,只是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等时间临时到A公司处工作,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到A公司处工作的时间。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罗甲、罗乙的帮助行为在客观上增加了A公司的利益,且A公司也默许了罗甲、罗乙的行为,但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故罗甲、罗乙与A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暑假到企业帮父母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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