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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他人侵占时产权人如何救济

发布日期:2017-11-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婷、刘楠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共同拥有岭北小区61号房屋,刘将是二人之子,马娜系二人儿媳。刘楠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张婷系其监护人,二被告虽然与二原告同住,从未尽过赡养义务,甚至多次责骂殴打二原告,其行为恶劣严重影响刘楠养病,报警也不管用,二原告只能搬离涉案房屋,现暂住在张北小区3号房屋。现起诉要求判令:1、二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给原告;2、二被告返还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将、马娜辩称,1、二原告已落户在涉案房屋,别无他处住所。2、二被告一直对二位原告照顾有加,悉心赡养。3、涉案房屋系公房,由二原告及二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且二原告曾承诺将来有二被告继承该房屋全部份额,并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4、二被告同意原被告四人继续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并且继续赡养二原告。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楠名下,产权证现由被告持有。原告主张被告除涉案房屋之外还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产,但未就其主张举证。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二被告将持有的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归还二原告。
  (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刘楠名下,被告虽主张自己对购买涉案房屋曾提供部分资金,但是因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根据已知事实,只能认定涉案房屋系二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当庭承认自己现在持有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涉案房屋产权证书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除涉案房屋之外另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产,但是并未就该主张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可以认定二被告暂时不具备搬离涉案房屋的条件,所以对于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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