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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作为护理人员主张护理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17-11-12    作者:吴远国律师

退休职工作为护理人员主张护理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案情】
李某与梁某一家素有积怨,2017年4月3日,双方因发生口角未能控制情绪,导致发生肢体冲突,造成黎某受伤。当日,黎某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三天治疗,住院期间由李某的姐夫武某对其进行护理,武某系某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每月领取固定的退休工资。现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包含护理费300元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争议】
关于退休职工作为护理人员主张护理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的护理人员武某系已经退休的职工,退休职工不可能因为去护理他人而遭受停发退休工资的损失,因此,根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支持护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护理人员武某作为退休职工去护理他人虽然不会遭受停发退休工资的损失,但是根据常理,其作为退休人员已经实际付出了劳动,既然付出了劳动就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退一步讲,如果武某不去护理李某,那么李某就需要雇佣胡工护理,而雇请护工护理一样需要支付护理费,因此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退休职工去护理他人虽然不会遭受停发退休工资的损失,但是退休人员也有权获取劳务报酬,如果除去退休工资外,没有其他收入,则不应支持李某护理费,如果武某还有其他劳务报酬,并且因护理行为而遭受收入损失,应按照该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护理费属于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护理费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本案护理人员属于有固定收入的退休职工,应参照误工费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算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武某作为退休职工每个月都有固定的退休工资,不因为护理行为而减少或者停发,但是法律并未剥夺退休职工获得通过劳务获取报酬的权利,如果武某除了退休工资尚有其他收入,并且因为护理行为而减少了收入的,应当将该部分减少的收入作为护理费计算。由于本案武某未能证明其除了退休工资外还有其他收入,所以应当驳回李某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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