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但已交付的车辆发生事故 可否要求原车主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陈某于2014年6月7日10时47分驾驶豫GXNXXX小轿车,在某省某市某区开元大道与定鼎门街交叉口处,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和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之前,段某于2013年4月30日与陈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豫GXNXXX小轿车转让给陈某并交付,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死者杨某之夫即原告毛某诉请段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未过户但已交付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无权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和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因受害人杨某系驾驶非机动车辆,故应当由陈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由杨某自行承担40%。而本案中,段某已在事故发生之前将豫GXNXXX小轿车转让并交付给陈某,尽管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段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由段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未过户但已交付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可否要求原车主承担责任?
根据物权法相关理论,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的范畴,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以是否交付为生效要件。另外,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也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因此,对于车辆买卖未经过户登记但已经交付转移占有的,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
就本案而言,在事故发生之前,段某已经将豫GXNXXX小轿车转让给陈某,且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尽管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其所有权已随实际交付而转移,因此,作为原登记所有人即原车主的段某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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