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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酒店老板涉嫌容留卖淫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胡兴利律师
温泉酒店老板涉嫌容留卖淫无罪释放
郑州市某酒店的老板王某,20171月,公安局社区警务大队民警在酒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卖淫嫖娼的郑某和李某。郑某和李某供认在一个月前也曾在该酒店进行过卖淫嫖娼的行为。
之后,被告人王某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卖淫罪。
本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根本无法支撑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故对此案做无罪辩护。律师在跟进整个案子的过程中实时发现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更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律师及时向检察院和法院交流了新的辩护意见。
最终,公诉机关以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本罪的追诉标准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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