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房违规租赁引纠纷 群租房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发布日期:2017-11-14 作者:邓普云律师
2013年8月,小张与一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一套房屋中的一间,租期一年。期间,中介公司又将其他房间打隔断后出租给多人。第二年4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群租房进行整治,要求承租人尽快搬离。5月中旬,小张主动搬离,但距租赁期满还差2个月。小张于是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以房屋为群租房为由要求确认租房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群租房违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中介公司将房屋群租,致使小张提前搬离,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解除,判决中介公司返还小张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
律师说法:群租房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二)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三)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四)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市住建委、市公安局两部门的发文仅为地方性规定,违反此规定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以此理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需注意的是,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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