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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要求继承父亲遗产被拒绝,女儿同样享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7-11-14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回顾:女儿要求继承父亲遗产被拒绝
三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三女一男,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1991年三原告的父亲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镇上建了五间店面房,1995年因旧城改造,政府将位于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原告父母。后原告父亲生病住院,母亲与女儿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4年7月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原告的母亲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内,五间店面房由原告母亲以其名义出租,租金亦由其母亲收取。2004年底,女儿提出要求分割房产,母亲不同意。大女儿、二女儿遂向法院起诉,三女儿既不申请参加诉讼,又不放弃权利,法院遂追加三女儿为共同原告。
法院判决:女儿同样享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本案中三个女儿均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且其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后经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
1、五间店面房中的三间归母亲所有,三个女儿和儿子各分得其余两间中的半间,由双方各自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母亲和儿子各分得一套住房,儿子一次性补贴三个女儿每人8000元。
3、母亲返还给四个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
律师说法:妇女怎样保护自己的继承权
从法理上讲,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彻底否定了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封建继承制度,这对保护妇女继承权、协调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男女平等,是确保男女有独立人格权,使男女能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条作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这种不平等现象在继承权的行使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表现得也较为突出,为消除这种不平等待遇,确保妇女的合法继承权,《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当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妇女自身要做些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妇女的权益,这是外界因素,妇女加强修养,发扬“四自”精神是内部因素,外界因素通过内部因素起作用。如果妇女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敢或不愿求助于法律,那么国家的规定也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所以,妇女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不要做“沉默的羔羊”,应当及时提出合理要求,可由家庭内部进行协调,或者请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出面解决,当这一切都行不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因行使继承权而引发继承纠纷的,诉讼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人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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