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原告被划伤 法院如何认定不属于感情破裂
发布日期:2017-11-1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岳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岳某乙,现年3岁。我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且被告经常回娘家居住,一住就是几个月。我们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2013年3月,我与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架,被告用剪刀将我左手虎口处划开,后被告回娘家住了半年之久。我考虑孩子还小,委曲求全将被告接回家生活。事后,我与被告仍未和好,虽同住一屋但仍然分居生活,我们感情确已破裂。现我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经常因感情不合,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其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双方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为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反对草率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法院如何认定不属于感情破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经常因感情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因家庭纠纷划伤原告的情形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其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因此,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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