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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欠条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7-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写借条欠条的问题
1、借条中的姓名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有时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


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


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下的欠条


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


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


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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