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转化为抢劫,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酒泉张健律师
2016年2月,被告人陈XX(人物均为化名)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一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XX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2016年3月,被告人陈XX、叶XX、韦XX(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一房间,叶XX负责望风,陈XX、韦XX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28元)、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13元)及600元现金人民币。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人发现,陈XX等人将一体化电脑丢弃。2017年4月,陈XX、叶X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2017年7月检察院以被告人陈XX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事实和陈XX伙同叶XX、韦XX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被告人陈XX在入户盗窃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对其转化型抢劫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陈XX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定罪处罚,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是陈XX入户并不以实施抢劫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以暴力相威胁,且未造成被害人任何损伤,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根据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认定“入户抢劫”的规定,“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是,这里“目的”的非法性不是以抢劫罪为限,还应当包括盗窃等其他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XX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律师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陈XX入户盗窃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故本案“入户抢劫”的认定,符合《刑法》和《解释》的的规定。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如欲与我们联系,可搜索酒泉张健律师。
相关法律问题
- 此案能否构成盗窃转化抢劫 1个回答0
- 请我入室盗窃转化成入室抢劫要判多少年? 1个回答0
- 盗窃与入户抢劫的转变? 0个回答0
- 一个人先是入户抢劫然后又入室盗窃75000会被判多久 0个回答0
- 你好唐律师!我想请问一下半夜入户盗窃属于入室抢劫吗?入户盗窃未遂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