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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后需要办理公证吗?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后没有公证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尽管实践与法律承认了事实收养关系,但由于手续和证据的缺失,养父母子女时常面临尴尬难题,不仅子女入户口难、上学难、办医保难,就连父母养老等都成了问题,亲子关系和家庭和谐受到较大影响。此外,如若没有进行公证登记,就会使收养在实践中的管理显得极为混乱,不利于国家对收养活动的规范和监督,从而不利于儿童权益的保障,更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安定。
  因此,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后最好还是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将收养关系以法律方式确定下来,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发展。
  二、事实收养公证的相关法律
  事实收养公证,是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依法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证明收养双方养父母子女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后,是否可以进行公证,《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作出了回答:“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后养父母子女申请收养公证,这不仅是对《收养法》尚未出台前形成收养混乱现状的有效规范,更是国家对于收养关系双方权益的有效保障。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了解到,尽管形成收养关系后办理公证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但出于收养双方当事人权益保障以及国家治理的规范性要求,法律快车小编建议: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后最好还是尽快办理公证,为亲子关系加上一层“保护罩”。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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