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强制执行夫妻债务中“老赖”配偶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强制执行“老赖”配偶财产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否则,夫妻债务应当推定为共同债务。不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直接执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中“老赖”配偶的财产,也有部分法院仍未财产这种措施,但是由于这种措施对“执行难”确有改善,且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相信以后将会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普遍推广。而且,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也已经为法律所否定。
  二、另外,还可以强制执行“老赖”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另外,也有不少老赖为了不还债把巨额财产转移到其子女的名下。在实践中已经有法院对“老赖”未成年子女的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强制执行,遏制了“老赖”行为,值得作为解决“执行难”的借鉴。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甚至在刑法上也有对“老赖”的行为进行规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随后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刑事追究比民事法律的措施更为严苛,更有震慑力,比民事法律的限制措施对“老赖”行为的遏制更为有效。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