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间出现分歧,如何确认?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交房时间出现分歧,如何确认
2012年6月,胡某与湛江市A房地产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后者位于开发区住宅一套,总价为78万,合同约定该房屋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若逾期交房开发商按购房总额万分之二/日的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直至2014年4月30日,胡某才收到A房地产公司的交房通知,但在收房过程中发现客厅顶部存在漏水情形,胡某遂拒绝收房,双方重新约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交房。2014年7月4日,胡某出差回来后方才完成交房。后胡某与开发商在违约交房期的赔偿时间问题上产生了分岐。开发商认定违约交房的赔偿时间只从2013年12月31日到2014年4月30日。而胡某认为赔偿时间应该算至整改期结束的时间,即至2014年7月4日。因协商不成,胡某提起诉讼。
仲裁庭意见:结合竣工备案时间确定
经庭审调查,该楼盘竣工验收报告上显示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该楼盘的竣工备案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违约交房的赔偿截止时间,应是在2014年6月24日该楼盘竣工验收备案之后,胡某与开发企业约定的具体交房时间即2014年6月30日。
律师说法:结合竣工备案时间确定
根据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据此,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中,虽双方约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该楼盘尚未完成楼盘的竣工备案。2014年6月24日该楼盘备案完成,且双方第二次重新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前,因此应以符合交房条件后双方约定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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