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房屋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使用产权人如何要回房屋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高文诉称,高贵与裴秀系夫妻,共有学府小区460号房屋一套,育有原被告、高微、高商四子女。二老去世后,四子女曾因继承涉案房屋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经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其他三兄弟折价款各90万。原告已全部付清折价款,现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腾退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二、被告给付原告无权居住涉案房屋期间的房屋租金每月5000元;三、高亮负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高亮未口头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现高亮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腾空涉案房屋并交原告。
(2)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依法享有答辩并质证的权利,但是被告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为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依照法院的生效判决,涉案房屋的权属归原告所有,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违背了所有权人即原告的真实意愿,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应房租一节,因原告未就该主张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故法院无法支持该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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