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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行驶引发车祸 驾驶员因此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7-11-17    作者:110网律师
很多人以为开车低速行驶能够保证安全,然而低速行驶也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容易与快速行驶的车辆相撞被追尾,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727日凌晨5点左右,110接到报警称,在绕城高速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交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一辆小轿车车头追尾同车道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小轿车发生燃烧,该起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现场甚是惨烈。
 
王某是某公司的货车驾驶员,201727日凌晨,天还未亮,车上装满了原纸,王某准备将货物从无锡送到浙江, 而该车辆缺失尾部标识板且反光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由于装载的货物比较多,王某不敢开快,为了安全就在高速上一直以未超过60码的车速低速行使。凌晨5点左右,被后面快速行驶的杨某所驾驶的轿车追尾。轿车副驾座载着杨某妻子还抱着未满一岁的女儿,后座坐着杨某的叔叔张某。当天小轿车是从安徽老家出发回苏州途中,由于天还未亮,能见度很低,杨某驾驶车辆疏于观察前方路况,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一头撞上了前面低速行使的王某驾驶的货车,小轿车发生燃烧,杨某和坐在前排的杨某妻子、女儿当场死亡,后排乘员张某受伤。王某于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和王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医鉴定,三名死者生前烧死的可能性大,亦不排除其因交通事故损伤所致死亡;张某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致肋骨骨折属轻微伤范畴。
 
案发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向本院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作出相应判决,相关赔偿款项已经履行完毕。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先以电话投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在高速公路上超速是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但行驶速度过低也是很危险的,按照规定,正常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超低速行驶很容易引发后车驾驶员来不及减速或操作不当引发追尾等交通事故。驾车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注意前车的灯光及动态,以便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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