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权人如何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房屋?
发布日期:2017-11-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王科诉称,王喜与韩静系夫妻,育有王学、王科、王岩三名子女。原被告曾因海淀区科学小区390号房屋产生纠纷多次诉讼,经生效判决确认,原被告二人共同对涉案房屋享有住使用权,被告对南侧房间及阳台有权居住使用;原告对北侧房间有权居住使用;房屋内其他房间为公共区域二人均有权使用。现被告侵犯原告的居住使用权,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腾空交还涉案房屋中原告享有居住使用圈的北侧房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王学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单位分配给被告的房屋,原告提到的判决尚未生效,被告已向提出申诉及抗诉。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查明,被告针对上述判决所提起的抗诉申请已被相关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现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中北侧房间交还给原告。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原被告二人共同享有居住使用权利。原告对涉案房屋内北侧房屋享有单独的使用居住权利,其作为权利人有权利向被告主张腾退并返还该房屋。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 律师办理的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