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反舞弊行为界定与策略
发布日期:2017-11-18 作者:110网律师
反舞弊是对舞弊行为处理的手段,在发挥其充分有效性的情况下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职务便利”界定
“职务”是针对公司相关事务具有一定的控制权限;“便利”是一种优于一般人的条件;一般认为,利用职务便利是指管理、经办单位的财力、物力的权力。
表现手段一般有以下几种:
贿赂型舞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回扣、折扣、礼金赠送。
财产型舞弊
财产型舞弊涉及的罪名有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虚报 业务、账款、票据;篡改 票据 数据。
侵犯商业秘密型舞弊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针对商业秘密泄露、披露、非法获取等。
反舞弊策略
针对时间操作中往往应注重以下几点:
确定身份
在确定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上不仅指那些通过合同确定的劳动关系,还包括事实上具有劳动工序的人员以及和单位之间具有劳务关系的人员。为便于案发后快捷、有效地确定职务身份,公司应当注重做好前段基础工作,完整保存记录性文件、在发生委派情形时签署委派任命书等都是不可或缺的管理环节。
多方位固定证据
除传统的固定证据手段外,电子数据是最常用的媒介手段,要充分利用电子数据来固定证据。在固定电子数据证据时应注意非专业人员可能会破坏其完整性,同时应在第一时间采取行动。
来源:微信公众号惟度刑事风险防控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公司反舞弊|反舞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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