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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盗窃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7-11-20    作者:郭永军律师
XX盗窃案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7年7月5日
    摘要:犯罪嫌疑人王xx因涉嫌盗窃案,被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分局刑事拘留,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仔细的询问。本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且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及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以避免错误关押为由,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办案机关最终采纳本辩护人的申请,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附件1:
 
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汴公杏(刑)取保字[2017]10029号
犯罪嫌疑人王XX,男,出生日期1958年12月30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XX村XX组,
我局正在侦查“2017.05.26”开封市金明区吕XX被盗窃一案,因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7年6月20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二千元整。
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分局(印章)
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2:
 
开封市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汴公杏(刑)释字(2017)10035号
兹有王XX,男,年龄59,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XX村XX组,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17年6月9日被逮捕/拘留,现因检察院不予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杏花营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开封市看守所(印章)
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宣传,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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