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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11-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简介:双方协商解除购房合同,被告拒绝退还费用
2014年10月15日,经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中介公司)介绍,原、被告签订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第七条约定,“若在2014年10月22日之前乙方无法按银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办理银行贷款,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解除本买卖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已收取乙方的房款全部退还乙方。”原告已于2014年10月26号前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告关于2014年12月22日之前,原告无法按银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房款5万元。然多次催促,被告未退还该房款。被告辩称,原告违约在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补偿协议第一条,原告没有在2014年10月22日前支付被告30万元。根据第七条,原告在2014年10月26日才通知被告,故是原告违约。
法院判决:合同约定条件成就时双方解除合同,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偿协议》、《授权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鉴于原、被告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在2014年10月22日之前原告无法按银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办理银行贷款,则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解除买卖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已收取原告的房款全部退还原告,且原告在2014年10月26日以《告知函》的方式通知被告其在2014年10月22日前未办妥银行首套购房贷款,要求即日起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故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4年10月26日解除。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合同解除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此,被告应当将收取的5万元房款退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
以下情况购房合同可解除:1.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3.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私自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4.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5.房屋不符合要求的:如房屋质量、主体结构存在缺陷。6.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如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付义务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7.合同中对购房人退房有明确约定的。在标准购房合同中,协议约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则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解除合同。8.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上文案例就属于协商一致的情况,只是对于违约金双方还有争议,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该看合同附属协议的具体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依照交易习惯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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