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误差比超过约定差值 买受人是否应当补足差价
发布日期:2017-11-20 作者:110网律师
董某称,董某于2015年2月6日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A公司向董某出售位于通化市江北自安路商品房一套G2号楼1-16-1号,面积68.89平方米,每平方米2,500.00元,总价款172,225.00元。董某通过按揭方式支付全部购房款,2016年12月A公司通知董某交付房屋钥匙,但董某所购商品房面积变更为72.91平方米,A公司要求董某交付超面积4.02平方米房屋价款,否则拒不交付房屋钥匙。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第1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因此,董某只应承担68.89平方米房屋超出的3%部分,即2.0667平方米*2,500.00元=5,166.75元,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即1.9533平方米由A公司承担,产权归董某所有。董某与A公司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董某所购房屋交付董某使用。董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A公司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以内房款即5,166.75元。
法院判决:应当补足价款并交付房屋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董某应当交纳相关的配套费用,超出面积部分再进行计算,现在还没有实际交付董某使用。经审理查明:原、A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董某以172,225.00元的总价款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通化市江北自安路G2号楼1-16-1号(建筑面积68.89平方米)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现董某已将购房款付清,要求A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A公司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以内房款即5,166.7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与原件核对后提交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A公司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位于通化市江北自安路G2号楼1-16-1号房屋交付给董某。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双方的责任
董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双方合同约定购买房屋面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A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收取董某房屋面积误差超出3%以内房款即5,166.75元并将房屋交付给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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