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收益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1-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收益如何认定
2013年4月,胡某与蒋某登记结婚。婚后,蒋某便将其婚前居住的一套一室一厅对外出租,租金为4000元/月。后由于两人感情不和,便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胡某遂于2015年8月提起诉讼,其中胡某主张:蒋某名下房屋在婚后一直对外出租,截止目前租金共收入11.6万元,此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予以分割。蒋某答辩称由于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故婚后产生的房租收益也应为其个人所有。
仲裁庭意见:该部分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经营性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知,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其他收益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例如牛产下小牛。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例如房屋价格上涨的增值部分。
本案中,蒋某将房屋出租,没有产生房租收益,此部分应为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与自然增值的情形,因此房租收益应为蒋某与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予以分割。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