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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7-11-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一房二卖,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2014年3月,王某与A地产公司签署《商品房购买合同》,购买其所开发商品房一套,总价为158万元。签署合同后,王某按约定付清购房款,且A地产公司按期完成交房。但王某迟迟未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12月,该地产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便偷偷将此套房屋重复出售于章某,且章某已在A地产公司协助下完成权属登记工作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王某收到章某发出的腾房通知后,数次沟通不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意见:章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
法院审理认为,章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房屋所有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内容为准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可见,房屋所有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内容为准,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除外。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王某虽然已于更早时就付清了房款而且现在也实际占有着该套房产,但由于其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依据法律规定,国家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内容具有公信力。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认定章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认可王某是该房产的合法权利人,因此王某须限期搬离,由房产的合法权利人章某接管。但王某可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违约损失。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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