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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人与死者女儿争夺遗产,同居关系不能继承遗产

发布日期:2017-11-20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回顾:同居人与死者女儿争夺遗产
李某和马某结婚十年后,马某于1997年不幸染病身亡,除留下了俩人生的一女孩小李,无任何财产留下。1997年底,李某经人介绍和高某相识,不久后俩人相爱,并于1998年初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后俩人在镇上开有一家商店,由于高某善于经营,生意很是不错。2005年4月的一天,李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死亡,李某死亡后,小李和高某发生很大分歧,俩人经常吵架,俩人都不想再和对方生活在一起。后俩人对李某留下的财产发生了更大的争执,双方最后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查明:李某死亡后,留有六张存款单,共计人民币13万元,存款单的户名是李某,除此外无其他遗产。财产属李某和高某二人共同劳动所得。
法院判决:高某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院应认定李某和高某为同居关系,认定本案中的13万元存款为他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李某和高某各得二分之一,李某的女儿继承李某的财产,高某没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同居关系不能继承遗产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因此,高某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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