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出租行业打抱不平 意见获厦门政府快速答复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7年11月6日,笔者去岛外法院办事,乘坐一辆从岛内放空出岛的出租车。司机师傅知道我是律师后,向我倒苦水,说岛外客人少,近年私家车载客多起来更不好做了,好不容易接到一个进岛的客人,又要放空出岛。我好奇为什么要放空出岛,师傅说岛外的车辆不允许在岛内起点载客。
回来后,我想起国务院已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意见》要求全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厦门市交通委的做法明显不合时宜了。于是我上网查找到市交通委的相关文件。是《关于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由市交通委制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07年9月11日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岛外各区出租汽车实行严格的区域经营制度:(一)岛外各区出租汽车可以在岛外四个区范围内跨区营运;(二)禁止岛外各区出租汽车在岛内营运;(三)岛外各区出租汽车可以运送乘客进岛,但不得在岛内候客、揽客,返程不得载客。我们认为,该条规定已违反两份上位规范性文件。一是违反《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条“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发布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第十六条“发布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备案机关。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定。
二是违反《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的精神。
于是,笔者于2017年11月8日,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请求审查《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的申请书”。2017年11月15日,厦门市政府法制局打来电话,说申请收到,正在研究,尽快答复。2017年11月20日,收到市政府正式答复。即《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合法性问题的意见》,意见认为该《暂行规定》与上位法没有冲突,且清理结果是保留,继续有效。
虽然律师为打破出租行业的市场壁垒的尝试暂时没有得到市政府的积极响应,但市政府法制局对问题迅速进行了回应,作为一名公民,已经要为这样的政府工作作风点赞了。我也将持续关注此事。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陈维锋律师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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