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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7-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法院和审级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第一审。

  2.适用的案件范围 《民诉》第157条

  (1)法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约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传唤方式简便:(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3.审限很短: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4.重视调解:六类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发现方式:法律 教育 网

  ①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民诉》第163条

  (3)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转换条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四)小额程序《民诉》第162条

  1.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应当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2)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2.特点:

  (1)必须适用;

  (2)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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