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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葛万超律师
案情简介:周某某,女,57岁,于2015111日与重庆市某公路建设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当年319日周某某马路上工作时,被公司租用吊车铁钩砸伤,伤情十分严重因周某某佩戴安全帽以及医院的及时救治,并没危及生命,但是导致下半身瘫痪。因赔偿问题,周某某与公司产生纠纷。周某某经人介绍,委托本所代为处理。
办理实录:周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应为工伤,但因其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且办理了退休,正在领取养老金,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只能进行人身损害的赔偿诉讼。人身损害诉讼需要证据证明受伤事实,但是因为周某某受伤之时伤情严重,并未进行证据的收集,因此,在与公司前期协商赔偿时,公司总是拖延。本所律师杨高干结案后,通过派出所调取报案记录,通过医院调取病历档案,又联系周某某的工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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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通过有力的证据,公司也无可狡辩,最后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市某某公路建设公司赔偿周某某1274503.98元。
律师建议: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伤者有证明自己受伤的原因、过程、结果的义务,因此受伤当时及受伤后,伤者要注意保留证据,及时报警或者委托律师固定证据,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否则就是空口无凭。很多当事人认为发生的事实就是事实,认为对方不会耍赖,不需要证据证明,这是极为错误的观点。如果证据完全流失,伤者会很被动,甚至败诉,因为法院判决看的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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