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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说法】冬季供暖纠纷多,如何避免(下)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杨子兴律师

每年的冬天,当供热单位开始向采暖业主提供暖气服务的时,法院也会成为各类公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聚集地。采暖业主反映采暖问题,供热单位向采暖业主索要供暖费用,供暖市场供需双方的矛盾常常出现。那么除了上次我们说的两个问题,还有什么供暖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呢?又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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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房产》
龙先生因为未支付供暖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但理由希望供暖费抵消自费跑暖的损失,龙先生称供暖开始时,其家中设备因失修导致供暖污水冲入屋内,当时因家中无人,家具、床、沙发和部分食品被水淹坏,损失十分严重,后续的供暖管线维修均其自费,对此龙先生认为供暖管网断裂导致跑水事故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护义务所致,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以供暖设备损坏导致财产受损为由

“龙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供暖热力合同纠纷,与由于供暖设备损坏导致的财产损坏赔偿纠纷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属于合同纠纷,另一种属于侵权纠纷,龙先生不应将已经有法院判决确认的供暖费与还未经法院确认的具有或然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糅合在一起主张,如果确实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跑水事件中,未尽到维护义务而负有法律责任,龙先生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追偿。”

此外,在此案中,龙先生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此事决议,龙先生可以免交三年的取暖费和供暖管道维护费。龙先生认为该决议对业主和物业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为由拒支付供暖费。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物权法》第78条、79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只可以决定一些涉及业主之间利益的事项,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供暖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自然无权约定物业公司。”


遇到供暖问题,业主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要求,供暖单位会定期测温,业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测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做为采暖户,首先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要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其次还要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保存证据,如用户发现室温不达标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千万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这样起不到实质性的办法也对自己不利。”
寒冷的冬天是供暖纠纷案件的多发时期,希望广大业主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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