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保存哪些证据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孙术校律师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到医院接受治疗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之一,上面记载了患者的情况以及医生的意见。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计的病历资料等。这些资料都记载着医生对患者治疗的全过程,也是认定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的证据。
2、化验单以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心电图、B超、X光片是医生决定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对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3、手术中切除组织。在某些情况,医生做手术时未能准确切除组织或者未清理干净导致手术失败,是产生医疗事故的重要原因。如有条件,应尽量保存手术中切除的组织,这样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4、死者的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而言,死者的尸体是最有利的证据。对于一些死因不明的事件,应尽量与家属沟通,达成一致进行尸检,以查清院方对死者的死亡是否有关。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虽说院方要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其余的由患者一方来证明。但是在医疗事故中,由于院方掌握着较为完整和详细的证据,所以当患者要求院方提供资料复印的时候,院方应积极配合,不得刻意隐瞒、毁损证据。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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