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判决支付双倍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郭庆梓律师
a先生自2009年5月18日起便在上海某公司工作,任客服一职。2014年7月16日,该公司以a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a开除,a认为自己不知晓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公司系强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内心不服,于是联系到本律师,本人在电话听取了a先生讲述的案情之后,初步认为该公司解除与a劳动关系的行为涉嫌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于是约a先生来我所进一步了解案情。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a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6375.45元。
律师说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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