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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必读】父亲遗留公租房,拆迁利益谁享受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张一、张二、张三为老张子女。2006年5月老张去世,其妻子于1986年已去世。北京市东城区某自管公房一直由老张承租。
老张去世后,该房屋一直未予更名与处理。此后,张一、张二、张三三兄弟多次召开家庭会议,商议处理此房。2009年3月6日,就父亲留下的公房分割问题再次进行家庭聚会并商议,张一提出因家庭原因,希望大家能够同意其子小张在该房屋内结婚,张二、张三考虑到亲情,同意了张一的请求。但为防止日后产生纠纷,各方一致同意针对该房屋今后出售或拆迁等不同情况,出具三套处理方案。即,将所得利益分成四份,考虑到张一退休较早,生活相对困难,张二、张三同意将卖房款或拆迁利益多分一份给张一。同日,三兄弟签署《房屋处理方案》(以下简称处理方案)。
2015年4月,张二、张三得知该房屋将被征收拆除,从拆迁指挥部得知,张一竟然在未经他俩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更名在其名下。2016年2月,张一已与拆迁办签署拆迁协议,原地安置100平米左右的房屋并获得160万元的现金补偿。张二、张三找到张一要求履行处理方案,遭到拒绝,并发生激烈争执,张一认为房屋已变更其名下,拆迁利益均是他的,其他人无权享受。当时签的方案自己是在糊涂的情况下签的,不知道具体内容,所以方案是无效的。

张二、张三非常气愤的同时也百思不得其解,父亲去世后,这房屋怎么就能悄无声息的更名至张一名下,还将拆迁利益占为己有呢,为搞清楚事情真相,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拆迁利益,张二、张三找到北京京创律师所咨询。
京创律师分析

北京京创律师所接受委托后,通过律师分析证据材料,觉得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定性案件,张二、张三找到律师,对于如何更名这一过程特别不理解,希望律师能从更名无效处入手,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父亲名下,再去分割拆迁利益。但律师认为,因该房屋是单位自管公房,即使张一的更名过程不合法,但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也是不予受理。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如何履行协议问题,也即将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如此解决起来更主动。



针对方案的效力,律师认为,各方亲笔签署的处理方案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该房屋已被拆迁,各方应履行处理方案中的方案二,即该房屋拆迁利益以四份均分,张一分贰份,张二、张三可各得一份。现张一通过不正当手段已将该房屋承租权更名在其名下,并与拆迁办签署协议取得拆迁利益,理应按照约定分给其他两兄弟。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张一虽称自己签订合同时自己意识不清,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于方案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各方均应该按照约定履行,现房屋已被拆迁,相应条件已成就,双方应按照方案的第二项予以执行,即将所得拆迁款分成四份,张一两份,张二、张三各一份。
因房屋尚未建成,也无房屋产权证明,不具备分割条件,因此对于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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