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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父亲法院起诉儿子:回家看看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110网律师

新     闻
近日,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接到一名古稀之年老人一起特殊诉讼案件。现年七十多岁的刘老先生将儿子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履行对其应尽的赡养义务,诉求:回家看看!
      案   例      


刘老先生诉称,小刘是其与爱人的婚生子,自小刘出生至其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其作为父亲尽到了抚养义务。2009年9月,刘老先生与爱人协议离婚并净身出户。小刘随母亲一起生活,自此双方失去联系。小刘认为刘老先生对父母离婚负主要责任,故对其不满,避而不见。为此,他多系想找到小刘进行沟通,但是一直未能得到儿子的理解和回应。因为想见到儿子,刘老先生无奈诉至法院。刘老先生称,此次诉讼主要是想见到儿子,在古稀之年与自己的儿子建立和谐的关系。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拓展:赡养 


赡养,主要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与情感关照,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相关立法规则如下:


一、子女赡养义务的范围
1.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常见赡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赡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消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构成合法赡养关系,养父母有要求养子女赡养的权利。
3.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赡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继父母如果抚养教育了继子女, 便可以享受被继子女赡养的权利;继父母是可以收养继子女,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收养关系的形成,如果未能形成收养关系,则继子女与原生 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能消除的。


二、父母再婚的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并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或分居而改变。 因此,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给付一定的赡养费与亲情陪伴。


三、孙辈对祖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律 师 点 评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管是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还是在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以及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只要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父母”就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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