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的异议
发布日期:2017-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执行过程中;
(2)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
(3)针对执行标的;
2.程序问题 《民诉》第227条;《意见》第257、258、264条;《执行》第70-75条
(1)异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2)审查期限: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内审查;
①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认异议人是否真的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
②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①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执行员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法律 教育 网
②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3.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审判监督解释》第42条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17、21条
通常: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为双方当事人,例外:被执行人反对时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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