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约定后妻子拒还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11-22 作者:110网律师
2016年6月,家住镇平县王岗乡的赵某、白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向李显成借款6万元,并由丈夫赵某给李显成出具了借条。同时在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期限是2017年2月30日。去年12月底,赵某与白某协议离婚,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约定借款6万元由白某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赵某、白某二人催要,但赵某以夫妻已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白某偿还为由拒付。
法院审理:债款责任仍共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虽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但离婚约定仅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律师说法:夫妻债务约定的效力如何
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对内效力,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方式。
另一方面是对外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见,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除非非债务人一方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均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非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负债务一方索赔。这是立法上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把非债务一方和与其有夫妻关系的债务人一方视为财产共有关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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