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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籍高管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7-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日籍高管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被告人堀某(日本籍),原为中外合资企业成都三国公司总经理,后被调回日本。在回日本之前,堀某与被告人雷某成立了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并将成都三国公司就职的员工周某、刘某、沈某等人推荐到新成立的公司任职。新公司成立后,堀某通过让刘某在成都三国公司偷拍下来的设备图片,以及通过成都三国公司的技术员取得的二次空气阀相关零件,加上堀某在任职期间掌握的技术图纸,最终使得科美公司根据该图纸制造并销售二次空气阀AV01型841084台。



法院判决: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堀某、雷某、周某、刘某、沈某违反成都三国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盗窃、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成都三国公司造成2355035。2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对堀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雷某、周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堀某等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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