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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行使返还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7-11-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强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大流村999号的宅基地登记在原告名下,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也系原告所有。后被告因居无定所请求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原告同意其临时居住。现被告霸占涉案房屋拒不搬出,请求判令被告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壮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现由被告独自居住。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给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原告,原告有权对无权占有涉案房屋、妨害原告对涉案房屋物权的第三人主张返还房产、排除妨害。被告相对于原告即为涉案房屋的现时无权占有人,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向被告主张腾退涉案房屋并返还,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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