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如何向无权占有人要回被侵占房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能诉称,原被告系夫妻,二人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由原告取得夫妻共同房产张北村399号房屋,被告在2013年4月前搬离该房。现已达约定的搬出期限,被告拒绝搬出。故起诉要求被告腾退搬离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蔡青辩称,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将涉案房屋给原告违背了被告的真实意愿。现被告将涉案房屋拆除整修,希望可与原告重新协商。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因腾退涉案房屋一事产生纠纷,经诉讼调解,被告有权居住涉案房屋至2013年4月前,被告现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给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以及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现在的所有权人是原告,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现在相对于原告是涉案房屋的无权占有人,原告有权要求涉案房屋的无权占有人返还涉案房屋,故本案中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被告要求的与原告就涉案房屋事项重新协商,因协商需要双方合意,而原告不同意该请求,故被告的要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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