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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7-11-22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规则被称为“谁主张谁举证”。学者认为,这种界说并不能真正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为它仍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最一般表述的层面上,而未触及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从而在诉讼中各自应当主张哪些事实这一实质性问题。并且,这样的界说也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裁判的问题。
二、举证责任的类型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
提供证明的责任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
1. 司法责任(或称劝说责任)是法律诉讼中一直由一方(通常是诉讼方)承担的责任。一旦仲裁方(比如陪审团)对这一方承担的劝说责任表示满意,则这一方的法律要求成立。例如,在无罪假定下起诉方承担司法责任证明所有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并推翻所有的辩护。
2. 提供证据的责任则是一个在审判过程中双方交替承担的责任。一方可以承交证据证明某些合理推断,这样就给其反方制造了提供证据反驳这些推断的责任。
3. 策略责任类似于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关于提供充足证据以影响法庭判断的责任。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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