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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妻儿签名卖掉安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房价蹭蹭上涨,用实惠价格买到一套房子,那真是天大的喜事了。泰州靖江市民孙玲本来满心欢喜从债务人钱军处购得一套安置房,不料却因此被告上法庭。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日前,靖江市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买卖安置房签名系伪造且购买人孙玲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男子伪造妻儿签名卖掉安置房

钱军家住靖江市西片某村,和湖北籍女子张雁1990年相识并同居,后来两人结婚,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好,2013年张雁带着19岁的儿子回湖北生活,且音信全无。

2015年12月,钱军、张雁及儿子分得一套新农村集居区内的安置房。此前,钱军和一个熟人因欠家住城区的孙玲180多万元巨款,一直被孙玲催债。自从分得安置房,钱军动了卖安置房的念头。



2016年2月,钱军与孙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安置房作价70万元卖给孙玲,抵扣部分欠款。签订合同后,他将安置房钥匙及拆迁安置相关材料交付孙玲,并出具《慎重声明》,称房屋买卖协议上的妻子、儿子的签字为妻儿本人所签,是妻儿的真实意愿,如有弄虚作假,他将负责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而事实上,张雁和儿子并不知情,签名系钱军伪造。

2016年农历腊月底,张雁回到靖江,得知共同财产安置房被卖,于今年3月份向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起诉钱军和孙玲,要求确认钱军和孙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审理后认为,该安置房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该土地系用于安置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孙玲非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依法不能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钱军与孙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此外,钱军未经张雁及儿子的同意,伪造签名出售安置房,而孙玲明知这套房子无土地证和房产证,系拆迁安置房,且疏于对出卖人出卖房屋资格的审查,双方均有过错,需平均分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仅看到其相对低廉的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此外,无论是购房还是卖房,都应审核对方是否有资格,以免惹上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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