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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执行措施

发布日期:2017-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向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助通知,调查询问债务人的金融资产状况,以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为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做好准备。

  (二)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隐匿财产的,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搜查是执行中涉及被执行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一项严厉措施,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人民法院进行搜查,必须持有法院院长签发的搜查令。搜查公民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家属等见证人到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执行员进行;搜查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应当依法扣押,但对被执行人的其他物品,如生活日用品、有关身份证件等不得扣押。搜查应当制作笔录,由搜查人、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搜查记录中说明。

  (三)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指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如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以及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五)报告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司法解释对该财产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补充。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也应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六)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具有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限制其出境自由,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之中。个人征信系统是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分析产品,含有广泛精确的个人信息。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将导致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减损,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遭到负面影响。由于征信系统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故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协助记录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八)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以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来威慑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九)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下列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可以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依职权启动。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责任。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执行根据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报告财产、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五项新的执行措施都是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吸收近年来各地执行经验,新规定的具有威慑性的措施,旨在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化解“执行难”,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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