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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因分割共有房产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11-2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文紫诉称,原被告三人系亲兄弟,东泰村61号2间房屋系三人之父文音遗产,该房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三人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现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判归原告,并由原告支付二被告相应房屋折价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文科、文学辩称,涉案宅院的两件房屋已经打通变成一间,不同意分割。自文音去世后,文学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若要分割,请求法院判决归文学。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市场价值为210万元。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文学。
  (2)文学分别支付原告、文科补偿款70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三人各享有3/1,原告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依法享有请求分割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包括涉案房屋的其他按份共有人。故原告请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具体分割涉案房屋的方案,应当结合原被告三为共有人的实际居住情况、经济情况、支付能力以及涉案房屋内建筑面积等事实予以分割,本案涉案房屋一直系由文学独自居住,故涉案房屋归文学所有更为适宜。至于房屋折价款的支付标准,法院应当根据专业机构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做出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文学应当向原告及文科二人支付的房屋折价款数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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