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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刘强|刑事案件庭审中80个突发情况的应对策略

发布日期:2017-11-23    作者:刘强律师
出庭公诉是公诉人的硬功夫,如何出好庭、如何冷静沉着应对法庭上的风云变化,需要全面的学习与积累。根据经侦案件出庭公诉规律,总结了此类案件出庭活动中常见问题与应对要诀,让大家认真学习领会。
一、法庭调查阶段常见问题与应对要诀
1、被告人、辩护人当庭申请公诉人回避。
这种情况尽管不多见,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存在的。比如一些辩护人无论什么案件,往往一开庭首先就申请回避,申请公诉人回避,申请合议庭回避,不讲理由,或者以讯问时公诉人对被告人态度不好而申请回避,或者以法庭不能公正审判为理由申请回避等。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的申请,公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置: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根据规定,法庭应当依法当庭驳回申请,法庭如果没有当庭驳回,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的解释》的规定,当庭予以驳回;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法定理由,公诉人应当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的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2、公诉人在庭上发现起诉书有重大失误。
很多公诉人到了法庭上才发现起诉书上有错别字甚至存在将案件事实复制粘贴错误等情况,对此,要区别情况处理:如果起诉书中有文字校对等方面的一般性失误,公诉人应当当庭予以口头更正。如果起诉书出现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事实、起诉的理由错误等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失误,公诉人应当要求休庭,或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经检察长批准后,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书。
3、公诉人发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并非被告人所为。
公诉人如果在法庭调查中发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可以先建议休庭,在向检察长汇报后提出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期间进行补充侦查,如果发现犯罪事实确实并非被告人所为,应当向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
4、被告人提出其真实身份与起诉书表述不符。
如果这种情况并非起诉书上的笔误,并且当庭又无法查实,公诉人应当要求休庭并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若经补充侦查后发现果如被告人当庭所提,则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
5、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失实。
公诉人应当首先通过讯问被告人,问明什么地方不属实、是全部不属实,还是部分不属实,为什么不属实;是事实认定不属实,还是法律适用上有问题,或者是对认定的罪名有意见,如果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就表明在法庭辩论阶段解决;如果是事实认定方面,那么可以通过举证质证来解决。
6、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提出质疑。
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案件人员多,经常会出现责任年龄之争。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提出疑问,目的是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辩护,一般会辩称被告人未满14 周岁、16 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未满18 周岁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必须出示被告人的年龄证明、骨龄鉴定、户籍、学籍证明、前科材料、其父母亲属或者同学、老师证言等证据予以澄清。如果辩护人、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证明提出的异议确有依据,公诉人认为有必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对被告人的真实年龄进行复核。
7、辩护人发表事关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事关被告人责任能力的意见,目的是有利于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辩护人在举证阶段还会向法庭提供材料,以证明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或无责任能力的人。公诉人应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反应,指出根据现有证据,如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等能够认定被告人的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在后期的举证活动中应着重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公诉人发现证据材料足以驳斥辩方观点,应有针对性地加以证明。如公诉人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驳斥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交的材料,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核实相关证据。
8、被告人在法庭上出现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出现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合议庭应针对这种情况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先行休庭,而后裁定中止审理,如合议庭未处理而公诉人认为确实影响庭审继续进行的,公诉人应向法庭建议休庭。对于被告人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公诉人还应建议法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避免庭审人员受感染。
9、公诉人发现盲、聋哑、未成年被告人或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
公诉人应建议法庭休庭或延期审理,待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后再行开庭审理。
10、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被告人如果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表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而进行自行辩护的,法庭应予准许。被告人如果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表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需法庭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庭也应予准许并决定延期审理。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法庭应予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法庭应不予准许,若法庭的处置违反上述原则,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违意见。
11、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如果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法庭应予准许,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庭应予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法庭的处置违反上述原则,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12、公诉人发现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在庭上旁听。
公诉人应当提高警惕,注意法庭上旁听人员里面有没有证人、鉴定人,如果发现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在旁听,要提醒法庭注意,让证人、鉴定人退庭后再行开庭审理,如果法庭不予接受,公诉人应让审判长阻止该证人、鉴定人出庭。待庭审后公诉人提出书面纠违意见。
1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出现了旁听人员。
经侦案件常常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不公开审理,如果发现,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依法进行处置。
14、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
被告人的翻供如果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公诉人首先应当通过讯问被告人,让他陈述自己的理由,然后通过对案件细节的讯问扩大其谎言的荒谬性,使法庭与旁听人员认清其虚假供述的本质,然后在举证阶段通过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揭露其无理辩解与翻供,向合议庭表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提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15、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提问。
这种情况尽管罕见,但也是存在的。如果被告人在法庭调查时一言不发,公诉人应当向被告人阐明刑事诉讼法关于口供的规定,并进一步说明其不作供述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不做供述,实际上也就等于放弃了自己辩解的权利;如果被告人仍然拒绝回答公诉人提问,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表示,鉴于被告人不回答公诉人的问话,公诉人不再讯问,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不回答问话,实际上也等于放弃了辩解,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将通过直接出示、宣读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16、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答非所问。
公诉人应当分辨该回答是因为问话不明确造成的,还是被告人故意答非所问回避问题,如果是前者,公诉人应当调整问话方式,用被告人能够听明白的方式问话,或者直接问封闭性问题让被告人直接回答;如果是后者,公诉人应及时予以制止,如果被告人不听,则明确要求被告人回答: “你听清公诉人的问题后,正面回答是还是不是,或者回答对还是不对。”
17、被告人提出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或诱供。
如果被告人所述情况并不属实,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审查起诉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并明确指出被告人所述并不客观。同时公诉人应向被告人表明恶意诬陷、诽谤司法人员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人所述客观且有证据证实,公诉人应当庭表明不将上述被告人供述材料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但是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不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是依据有关证据,虽然在侦查、起诉阶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能用于指控犯罪,但并不影响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18、聋哑被告人、少数民族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被讯问时无人翻译。
如果被告人所提情况客观真实,公诉人应首先表明,侦查机关在取得被告人供述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诉人不再将此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但是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并不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主要是依据其他证据,包括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讯问时所形成的笔录,上述证据公诉人将在庭审调查过程中予以出示,并请法庭继续开庭审理。如果被告人只会说方言,声称听不懂普通话,需要由他人翻译,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允许,因为普通话是我国通用语言,作为我国公民都有学习普通话的义务,这个义务与学习法律的义务一样。如果被告人确实年纪非常大且生活在偏僻地方没有学习过普通话,可以建议法庭休庭,为其找到方言翻译后继续开庭。如果被告人所提情况并不客观真实,公诉人应当庭出示、宣读侦查机关所制作的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
19、辩护人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诱导性发问。
法庭审理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诉人应当提醒审判长对辩护人的发问予以制止,或者要求法庭对被害人或者证人被诱导后作出的陈述、证言不予采纳。
20、审判长对公诉人要求制止辩护人不当发问不表态。
如果辩护人确属不当发问,且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当再次明确指出辩护人所进行的发问属于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并再次要求法庭制止辩护人的不当发问。如果审判长仍然不支持公诉人的要求,公诉人应让书记员作记载,并于庭审后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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