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打扫阳台时坠亡,房屋出租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邓普云律师
2016年8月,小吴大学毕业后进入北京一家证券公司工作,她从吴先生处租赁了一间房屋,吴先生把钥匙留给了小吴。当天下午,小吴从该房屋东侧阳台外的护栏缺口处坠落,经抢救无效身亡。
警察经调查认为,小吴符合高坠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房主吴先生在事发当天公安机关询问时曾表示,房子东侧阳台的护栏底部有一个洞,那里以前是装空调留的洞,他在整个护栏底部都铺上了旧衣柜的复合木板,那个洞上面也盖着木板。护栏底部有洞的事他没有告知小吴,因为他忘了这件事了。
因认为吴先生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并未第一时间说明,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吴身亡,小吴的父母将吴先生起诉至丰台法院,索赔123万余元。
吴先生认为,他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小吴爬上护栏导致意外发生,自身没有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小吴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只要她不去实施违反常规的行为,意外不会发生。
法院审理:法院判房东赔12万元
丰台法院认为,小吴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谨慎的注意义务,其不慎从涉案房屋阳台外的护栏缺口处坠落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先生在将房屋出租小吴时应就房屋附属设施的隐性缺陷向她进行充分的告知,但吴先生并没有告知该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小吴对护栏承重能力产生错误判断,导致事故的发生。
律师说法:房屋出租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一般都是按照: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当中还是应该划分清楚的: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出租人应当将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情况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就是租客打扫阳台时坠亡,房屋出租安全责任如何划分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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