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房数卖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邓普云律师
2000年8月3日,刘某与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刘某购买了涉案房屋,总价款为1372838元。2005年8月1日,刘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9月17日,刘某取得涉案房屋土地使用证。合同签订后,姜某于2011年1月25日向刘某转账70万元,于2011年2月17日向刘某汇款242万元。2011年1月30日,姜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徐某与刘某于2007年7月15日签订的针对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2.刘某返还购房款13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装修费用20万元、差价款214万元和房租损失14.4万元;3.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审审理中,刘某及姜某表示涉案房屋现已交付给姜某。徐某提交收据2张,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了装修费20万元;徐某还提交了公寓写字楼租赁合同,以证明其主张的租金损失。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法院认定:一、确认徐某与刘某于2007年7月15日签订的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7-10)7号楼808室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二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徐某购房款100万元;三、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徐某差价损失214万元;四、驳回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刘某与徐某签有收条,承诺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徐某,并将涉案房屋交付徐某使用,双方确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刘某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导致其与徐某的买卖合同履行不能,刘某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刘某收取徐某的购房款100万元应予退还,同时考虑到刘某违约行为的恶劣性质及主观过错,法院判令其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所得的差价款214万元全部赔偿给徐某。对徐某关于利息及装修损失和房租损失的请求,考虑到上述赔偿已足以弥补其损失,对其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徐某要求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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