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房款不退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邓普云律师
2013年,张某同庄某一同购置了A房地产公司某楼盘住宅,选定楼号后,根据A房地产公司要求,没人须交纳购房定金5万元,由于张某未带足额现金及银行卡,经与庄某商量,由庄某垫付该购房定金,款项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由张某为陆某支付同等金额的房款。基于信任,庄某刷卡支付了两套住宅定金。2013年8月,A房地产公司通知庄某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庄某要求张某支付前期垫付的购房定金但遭到拒绝,庄某只好自行交付房款。后庄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前期垫付的购房定金。
合议庭意见:判决张某支付购房金
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庄某为其垫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说法: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可见,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取得利益(2)致他人受损失(3)取得之利益与他人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依据。
本案中,庄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基于对张某的信任而代张某垫付了购房定金50000元。张某与庄某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关系,双方无债务纠纷,张某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致庄某遭受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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