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郭庆梓律师
2012年1月1日起,贾某与某投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安排贾某担任经营管理工作,贾某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和某投资公司竞争的业务,贾某违反本约定的,应向某投资公司支付6个月薪资作为违约金。
2012年10月18日,某投资公司向贾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因贾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营与某投资公司同类业务,违反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劳动合同,公司决定从2012年10月1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
贾某以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恢复劳动关系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未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劳动者不服,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 以赔偿金代替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某投资公司解除与贾某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于劳动关系是否恢复,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鉴于贾某的职位是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在该岗位已由董事长兼任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同时,结合双方实际状况,贾某不适宜继续在某投资公司领导管理岗位上开展工作,故应由某投资公司支付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对贾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就本案而言,董事长已经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兼任了总经理,贾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担任某投资公司的总经理在客观上已属不可能。一般来说,总经理被公司解雇已能够说明贾某与公司高层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也难以继续履行总经理职责。因此,在恢复贾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的情况下,可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已代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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