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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南京鼓楼区离婚律师指导分析让您快速了解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第一次法院诉讼成功离婚到底有多难?南京离婚律师—这里给你个好方法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权威案例指导、经典案例分析

【经典案情介绍】:
丈夫有外遇
女方发现后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
首次诉讼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件阻力】:
婚外情的辅助证据难以调取
双方无法协商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同意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
4、女方支付男方5万元人民币。
【南京离婚庄荣华指导分析】:
在详细了解婚前、婚后的感情基础,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转折点、
爆发点等重要事实之后,庄律师迅速将专业的离婚起诉状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
由于居住地位于迈皋桥,该案很快被分配到迈皋桥法庭。
在立案次日开始,庄律师一面试图让当事人继续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
另一方面庄荣华律师也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
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众多法律问题,此次沟通仅限于意向性接触,
庄律师未将手中相关证据的任何信息透露给对方。
约2个星期不到时间,由于婚外情的辅助证据的侧面影响以及律师的积极跟进,
对方同意我方的离婚意见,再次经过多轮沟通,
我方利用了证据的优势性,以及良好的诉讼心态,
成功将子女抚养权争取到手,另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也全部归属于女方及孩子的名下,
男方仅获取5万元存款。
在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全面达成一致的基础上,
律师为其两人制作了专业的离婚协议书。
协助双方在民政局成功全面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所有法律手续,
后再至迈皋桥法庭撤诉,不仅快速的为当事人成功离婚,还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费。

得稀缺资源者得天下!
如何运用律师的稀缺资源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比较关心并且在乎的问题!
稀缺才有价值!
律师办案最终让本来稀缺的事物不再稀缺,
而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的合作模式成功得运作稀缺资源,
达到当事人希望案件承办的理想状态!
有经验的律师会发现价值,
最重要的是律师可以透过市场的表象,
找到供给关系重新组合后新的稀缺资源。

南京律师庄荣华:提醒各位粉丝,爱情是婚姻的保鲜剂,在生活中一些小事情能够避免争吵就一定要避免,双方互相体谅,互相理解,百年修得铜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结合在一起,为了美好的生活为了各自的将来,请珍惜现在彼此所拥有的一切!
如果您有想过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微信或者电话免费咨询庄荣华律师。
另附最新婚姻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民一庭:离婚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问】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离婚两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编者按:1、根据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已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2、根据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不再规定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这实质上已经修改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答】如果一对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是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我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财产的变更为一人所有。
第三,如果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执笔人:本书研究组
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
图片来自dribbble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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