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共有权是否随所有权一并转让?

发布日期:2017-11-2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共有权是否随所有权一并转让
2014年3月,陈某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出售于张某,在相邻小区新购了商品房一套。但由于原小区车辆较少,物业并不收取停车费,所以陈某仍将其车辆开至原小区停放。后物业公司提出向陈某收取停车费,理由是他已不是该小区的业主了。陈某答复:出售的是住宅,是里面的专用部分;外面的公用部分并没有出售,仍有停放车辆的权利。
合议庭意见:共有权利一并转让
所有权已转让,此时共有权利一并转让,因此物业公司向进行收费是有道理的。。
律师说法:物业公司向进行收费是有道理的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物与从物,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须具备以下要件:1、非主物成分;2、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3、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本案中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建筑、艺术装饰物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和水电、照明、消防、安保等公用配套设施,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除依法应当归属于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的以外,原则上应当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
本案中当事人已将该小区内唯一住宅出售,所有权已转让,此时共有权利一并转让,因此物业公司向进行收费是有道理的。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