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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文化受损股东赔偿

发布日期:2017-11-28    作者:金聪聪律师
    2017年11月9日,证监会对黄某、赵某夫妇作出了处罚决定,此闻一出,公众哗然,因为赵某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也很好奇背后的原因,那么接下来先梳理一下事件经过:    2016年11月2日,赵某成立了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认缴),后经查实,该公司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营业收入均为零。然而就是这样的一家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被披露欲收购A股上市公司万家文化的29.14%的股份,这对于广大股民来说当然是爆炸性的利好消息,纷纷买入万家文化的股票,但在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发布公告,终止股份转让,并主动放弃高额违约金。    最终,证监会认为: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因此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对于处罚的决定,大多数人认为处罚过轻,与其获得的收益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冰山一角。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该规定,证监会的处罚属于顶格处罚。但是,黄赵二人以及龙薇传媒还需对符合条件的股民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2017年1月12日买入4月1日之后卖出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股票的股民,可以向其主张赔偿损失(包括差价、利息、印花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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