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房屋拆迁利益分割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11-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郑涞诉称,藏秦共育有郑尚(已去世,无妻子子女)、郑薇、郑涞三子女,藏秦名下一套房产位于南街小区999号,现藏秦去世,涉案房屋面临拆迁,因原告独自赡养藏秦,郑涞常居外地未曾尽过赡养义务,故请求:1、判令原告享有涉案房屋80%份额,被告享有20%;2、判令被告退还拆迁补偿款;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郑薇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已经通过协商就涉案房屋的分割份额达成协议,原告占有60%、被告占有40%,且该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该补偿款现已按照约定比例分割完毕。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补助费共计600万元。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原告及被告二人,二人为共同共有。根据原被告陈述以及法院查明的案件实际情况,原被告就分割涉案房屋份额所签订的协议已经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且二人已经对相应的拆迁款分割完毕,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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